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劳动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2)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3)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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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处理方式如下: 一、对于申请需要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对于决定受理的,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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