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资料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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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分公司注册需要资料如下:原营业执照原件;原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书原件复印件;公司章程;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签字复印件;任职证明;产权证复印件;上岗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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