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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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告原告。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向原告提起;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必须和本诉用同一程序;不能是其他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双方的请求必须涉及事实或法律。根据规定,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继承人不能既做被告又做原告。 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2、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便可以取得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财产。 3、继承人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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