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只有已得到中国法院裁定承认的仲裁裁决才可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承认与执行既可同时申请也可分开申请,但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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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条件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直辖市公安分局、县局提出申请。 2、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将依据规定的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公安部审批。经公安部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该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从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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