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迁了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属于拆迁违法,可以诉讼到人民法院解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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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补偿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为明确在房屋及土地遇到征收时应该享有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具有鲜明的行政性,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其次,如果是在被胁迫或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属于“以胁迫的手段”,被拆迁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该撤销权应当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未签拆迁补偿协议不能拆除,我国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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