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一)公证书正确的,维持原公证书。(二)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三)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公证书。(四)违反公证程序的,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撤销公证书。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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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限不是6个月。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可以在案件起诉前及时了解案件中存在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并及时展开调查核实,使案件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得到全面展示,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再调取证据。同时,检察机关掌握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线索并对此进行查证核实,也可以避免案件可能走“弯路”,防止错诉现象的出现,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还可以有效地缩短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有助于检察机关做好庭前准备、提高公诉水平,强化公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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