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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如下: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者其虚假产权证明为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跑的;以其方式骗取对方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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