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中村、老城区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需要改造、增设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对城中村、老城区既有建筑物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村民自建住宅、临时建筑的消防安全,可以制定特定的消防安全规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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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有些地方是9米)。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可能会存在重大的公共安全隐患。其商场消防通道的高度要求标准为: 1.人员疏散走道应根据疏散人数经计算确定,但最小净宽度不小于1.4m。 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 5. 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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