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划、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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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应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小区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情形,业委会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委会若不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未履行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成员。该筹备组可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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