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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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必须要如实向车管所提交法律规定的材料,并如实申报规定的事项,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020《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包括总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换证、补证、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等共七章八十九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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