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五、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六、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七、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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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离婚诉讼是原告就被告原则,需要在被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被告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解决离婚诉讼中原告应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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