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应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二、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或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企业; (四)历史悠久、驰名老字号; (五)外商投资企业。 三、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四、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或其地区的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但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外国文字、阿拉伯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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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的制定有以下要求:企业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拼音字母或数字的名称;企业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要求:1.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3.企业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4.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5.冠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应先经所在市、县工商局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加盖企业名称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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