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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纠纷怎样处理?

2022-09-16 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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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16 回复

专业分析: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通过立法和体制途径 (一)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限制借“公共利益”目的滥用征收权的现象。 (二)建立公平合理的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坚持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以弥补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的实际损失。在区分“公益目的”和“商业目的”的用地的基础上,按照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规定,分别制定出不同的最低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赋予宅基地使用者以真正民事意义上的物权,对宅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分别进行补偿。协商一致选择评估资质机构,对收征地上的被拆迁房进行市场评估。 (三)建立健全农民房屋拆迁的相关程序。设立征收和收回宅基地的公告或通知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宅基地权利人的参与权,异议权。增设被拆迁农户的申辩权,充分听取宅基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见,特别应使宅基地使用人有获得表达意见的机会。建立被拆迁农户的行政、司法救济权,避免地方政府同时充当决策者、规则制定者、征收方及纠纷的最后裁决者的多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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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强律师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尚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有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 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 一、通过立法和体制途径: (一)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限制借公共利益目的滥用征收权的现象。 (二)建立公平合理的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三)建立健全农民房屋拆迁的相关程序。设立征收和收回宅基地的公告或通知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宅基地权利人的参与权,异议权。等等。 二、行政机关做到依法拆迁。 三、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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