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该规定从另一个方面规定了该类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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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中的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如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可以结婚的一些疾病,在结婚后还是没有治愈的,当做婚姻无效。在医学上认为不可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一些重大的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所谓在结婚后还没有治愈的,是指结婚时该配偶一方的疾病尚未治愈。
根据我国最新民法典的规定,与精神病人结婚的,如果对方婚前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的,则该婚姻为有效婚姻;但如果对方婚前没有如实履行告知的义务的,则该婚姻为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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