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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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经申请或者法院通知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依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同原因,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本案中, 一、二审法院即是将满洲里口岸管理委员会、满洲里市口岸管理服务部等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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