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彩礼赠送是有目的的赠与,是适龄男女订立婚约的一道程序,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结婚又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婚约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由于彩礼往往数额较大,在有些地区和家庭,为儿子娶妻而赠送的彩礼,甚至是老人的一生积蓄。在一方不守婚约或未能共同生活时,给予彩礼的一方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甚至给以后的生活造成困难,因此基于公平的原则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彩礼是应当返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就为返还彩礼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可见,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但两种特殊情况下,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这里的共同生活,应当是指长期、稳定的生活,包括夫妻生活、物质和经济生活及精神生活,要求双方事实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担生活的义务,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生活在一起。生活是日常生活,而不是仅仅发生性关系,是否有性生活只是共同生活的一种参考因素,而不是决定因素。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的界定,也是需要在实践中把握的。;二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那么,彩礼返还的范围是什么?彩礼可以返还,是不是说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笔者认为,答案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异的。至少以下两个方面不应该属于返还的范围:第一、共同花费。婚姻毕竟一般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在比较开明的家庭里,彩礼可能只是一种象征或者形式,女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全部或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置办家具,办婚礼,宴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用度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扣除。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另外,这里必须注意一个现实问题即诉讼主体的问题。彩礼的返还范围,是否仅仅局限于男方当面送给女方的礼品呢?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本人,也应当包括本人的亲属。而对于接收彩礼的一方来说,也不局限于女方,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其他亲属是因为女方要结婚才得到财产的。所以,接受彩礼一方父母或亲属收受的财物也应算作返还范围之内的彩礼,以期得到最大限度的公平。男方送出的礼物为彩礼,现实中,女方也常有嫁妆之赠与。然而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女方支出的嫁妆是否应返还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本意来看,要求彩礼的返还是为了追求公平的目的,争取使财产关系恢复到事情发生以前的状态,因此同样的,女方的嫁妆也应参考这方面的法律理论以及相关规定,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公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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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是否返还取决于双方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是否共同生活过,根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 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一方不守婚约或未能共同生活时,给予彩礼的一方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甚至给以后的生活造成困难,因此基于公平的原则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彩礼是应当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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