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还是民事诉讼,开庭查清事实之后,调解是必经程序。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依法进行判决。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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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包括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按撤诉处理,即申请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劳动仲裁,例如,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在开庭时经仲裁庭通知无故不参与庭审活动等,因此,如果在开庭时不到场,仲裁庭会按照申请人撤诉处理。在我国,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有效化解矛盾的高效手段,当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于一些劳动事项存在争议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又因为某些原因想要撤销劳动仲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销劳动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的规定,提出和撤回仲裁申请都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行使自身权利的方式,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申请人均有权撤回申请,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撤诉包括申请撤诉和依撤诉处理两种情况。从撤诉来看,即申请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某些行为已经表明其不愿继续进行劳动仲裁。如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费用,开庭时经仲裁庭通知,无故不参加审理的,仲裁庭将根据申请人的回避理由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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