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原判刑罚减轻的刑罚制度。可见,减刑的对象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当然,减刑是有限度的,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假释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予以提前释放。可见,假释仅适用于无期徒刑犯与有期徒刑犯。当然,假释也有限度条件,即必须服够一定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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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适用范围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刑: 1、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2、凡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包括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假释: 1、从法院交付执行之日起,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际执行十二年以上(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的; 2、确有悔改表现的; 3、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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