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4]30号)三、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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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本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持毒品罪要符合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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