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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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交通事故的责任一般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而这些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双方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如果行为不会引起交通事故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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