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有抵押权的房屋如何补偿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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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抵押人新换得的房屋重新签订房屋抵押协议;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可以将抵押房产的征收补偿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抵押房屋拆迁补偿的处理如下: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先偿还债务,被拆迁人才能向拆迁人领取补偿金。 2、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可以暂不支付拆迁补偿金。被拆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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