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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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录音需不需要进行鉴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规定录音等视听资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想鉴定的可以申请鉴定。录音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效: 1、录音对象是本人; 2、内容完整; 3、未做技术处理; 4、取得方式合法; 5、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6、留下原始载体等。
录音作为证据不需要鉴定。录音证据应审查以下条件,以确定有效性:对象必须是当事人自己;内容必须完整;不得进行技术处理,录音证据不得剪辑、编辑或伪造,内容不得篡改;取得方式应当合法;录音人的真实含义;应留下原载体;在公证员面前通过电话和录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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