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9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产生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对于分居两地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各自所有,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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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两年后离婚分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即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双方都未出现婚姻中的过错行为,那么按照财产分割一般法定原则分割即可。
夫妻分居两年双方不会涉及分割财产的问题,因为双方没有解除婚姻的关系,只是分居。如果夫妻分居两年以后,有一方准备提起离婚,在此时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平均分割,是属于个人财产的,一般不会参与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只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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