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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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能够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或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方法讨要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则实行同工同酬;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则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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