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给付押金的人,称出押人,一般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受领押金的人,称受押人,他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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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押金条丢失,如能提供其它能够证明支付押金的证据,一般可以要求退还押金。具体是否可以退还已支付的押金,应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借条丢失,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借贷关系。 (1)可以要求对方签订还款协议(还款承诺、还款计划等),这样既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简化了诉讼证据,必要时还可起到延长诉讼时效的作用。 (2)利用其他相关证据起诉。如银行转账记录、对账确认函、发票等。另外,如手机短信、微信、 QQ、支付宝、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子证据。 当然这类电子证据应当是内容真实的、能够完整反映债权债务情况、是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同时取得方式也必须合法。 由于电子数据容易灭失、被篡改和难以提取,因此这些证据最好要到公证处做一个证据保全公证。 (3)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让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需注意的是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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