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先协商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领取后请公司开具各种证明材料,并在各种补助金申请领取表上要求公司签字盖章,再配合其他材料到劳动局工伤赔偿窗口申请领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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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职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属于七级伤残,那么就业补助金分别是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是9个月工资;九级伤残的,是6个月工资;十级伤残的,是3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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