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根据规章的制订机关不同而区别对待的。我国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规章则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八十条明确规定: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当部位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发生冲突时,第五章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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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通告具有法律效力。政府通告,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知照性公文。它所宣布的事项都是有关重大的、国内外关注的事项,内容庄重严肃,体现着国家及其权力机关的威严。公告的发文机关一般由级别较高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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