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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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后,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有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处理申请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 (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 (三)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 (四)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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