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安全巡检制度,或者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为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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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物业需要采取的措施如下: 1、做好物资采购。关于疫情期间的物资很多,比如84消毒液,75度以上的酒精,体温枪,口罩,手套,防护服等; 2、做好政府政令传达和执行。宣传疫情期间不能出门,尽量减少业主进出次数,发现疫情马上报告,做好疫情期间小区的封闭管理,对小区进行消毒处理等; 3、做好大门出入口的登记工作。要求业主配合做好疫情期间的体温测量,扫码登记,车辆消毒,业主信息登记; 4、安排好员工值班工作。疫情期间物业工作人员工作量大,需要轮流值班。应该做好员工的排班,休息,轮休工作; 5、做好员工疫情期间考勤和工资计算工作。对疫情期间产生的加班,值班考勤进行统计,做到不遗漏,精确计算; 6、做好长期消毒和宣传工作。对于业主提出的质疑,使用公众微信号进行答复,解释,让业主清楚物业所作所为 7、设置小区宠物箱,里面放置卫生纸,便于宠物大便,减少小区宠物对于疫情的污染和传播。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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