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应由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并带上以下证件和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如果办理离婚登记的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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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证明的复印件男女双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带)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男女双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带)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都要签名四)结婚证原件五)孩子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也要带) (六)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两张(男女双方都要准备)。
去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需要携带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应当表明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写明财产与债务的分配,有子女的写清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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