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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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保外就医的情形:一、申请保外就医的主体是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正在拘役的罪犯。二、罪犯已经身患重病,经诊断短期之内会有死亡的危险。三、罪犯身体有严重的残疾,生活上难以自理,照顾自己。四、罪犯已经年老多病,没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存在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或者是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情形的,可申请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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