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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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抚养权需要的证据有: 1、基本条件方面的证据,比如:工资收入、受教育程度、思想品质等。 2、父母基本条件方面的证据,比如:长期带孩子的意见、老人的身体情况等。 3、生活环境方面的证据。 4、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
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应收集的证据有: 1.一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 2.一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3.一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证据; 4.一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不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外部生活环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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