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八)其他相关职责。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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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负责。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责赔偿。但董事在表决过程中表示异议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的,可以免除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应承担 (1)忠实义务。即董事管理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2)善管义务,即董事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 (3)竟业禁止义务,即董事不得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董事若违反规定,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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