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非出现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公司不得随便回购股东的股权。你们公司的股东细则的效力不能与公司章程效力等同,其约定的强制收购的规定的也没有法律效力。有法定依法定,无法定才依约定。 2、9月2日的股东会的议程是什么?公司章程对董事长休会的权利是否有约定?我认为董事长是有这个权利的。因为董事长的休会,并不影响其他股东通过多数股东的表决,再行提起召开会议的权利。除非,董事长是绝对大股东,那么公司治理结构由此会陷入一个僵局。 3、董事长去工商局的变更行为,不能改变其曾经与他人合资开办同业公司的事实。其行为对公司的利益构成潜在威胁,是否构成损害需要证据来证明。另外,董事长的这个变更到底是权宜之计,曲线救国之策,还是痛感前非之举。需要调查后来确定。 4、建议,先聘请律师进行工商调查,主要针对董事长与其他公司合资开办企业的情况。然后再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诉讼策略。 5、本案最大的变数,是你们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董事长的持股比例问题。这个决定董事长与其他股东博弈的筹码到底有多大的问题。直接影响到股东诉讼角度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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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股东之间同股同权,虽然占股不同,有不同的投票权,但大股东无权强制收购小股东的股份。小股东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以有受让的优先权;所以,大股东如果要收购小股东股权,或者与小股东协商一致收购,或者接受小股东转让条件从而实现收购。
公司不可以强制股东退股,只有股东自愿的股权转让退股才有效力。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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