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还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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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 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体罚和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权有: 1、,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2、,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 3、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老师体罚学生的,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除由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拘留等);构成故意伤害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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