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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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的出资形式如下:股东可以用货币或能用货币估价并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等担保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的,若出资未依法评估定价,法院应委托合法机构进行评估定价;事后贬值的,出资后因客观因素造成贬值的,不能要求出资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除非另有约定;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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