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直系亲属人员,若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因病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男配偶年满60周岁、女配偶年满55周岁的,父亲年满60周岁、母亲年满55周岁的,子女未满18岁的。 因病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的,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因病或者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因病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遇下列情形停发遗属生活补助费 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形,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参军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提醒:若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丧葬补助费。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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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1、死者需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补助对象应当是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包括:父母、亲生子女、养子养女、弟妹;3、受补助者需不满16周岁或满16周岁在普通高中就读或丧失基本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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