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租赁房屋,也应当给予补偿。第三十条拆迁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原 租赁关系不变,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二条拆迁直管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不结算差价 拆迁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按下列规定结算差 价: (一)偿还房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和原房重 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二)偿还房按原房使用面积或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规定的标准安置,其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部分按偿还房相应的建筑面 积土建单方造价的两倍结算; (三)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超过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规定标准部分,按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结算。 第三十三条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安置的直管房和自管房的房屋 使用人,其安置使用面积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土建单方造 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 超出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房屋使用人要求增加 的面积按安置房商品价的80%付有偿安置费。 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使用面积超过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的部 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筑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小于 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筑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房屋使用 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八条拆迁过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人自找房屋过渡,过渡期在年以内的,由拆迁人按被拆 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起, 第1个月至第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第7个月至第12个月 ,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倍。从第4年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3倍; (二)拆迁人安排房屋给被拆迁人过渡,过渡期在2年以内的,拆迁 人不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的第1个月起, 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后,在规定的过渡期内, 被拆迁人不再向房管部门交付房租。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由拆迁人按拆 迁前的标准向房管部门代付房租。 对使用人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由拆迁人按户补偿搬家费,未一次安 置到位的搬迁,应加倍补偿搬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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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如果被征收或者被拆迁的,补偿款应该交给该被拆安置房的实际所有权人,同时需要注意一定要签订相关明确的补偿安置协议;一般政府或拆迁单位会提前公布对所拆迁的安置房区域公告,并征求所在区域人民群众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公告不小于30天。
对员工的安置,不仅涉及到企业自身的损失问题,也涉及到政府对企业下岗员工的安置问题,对员工的安置不当非常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实践中,有的地方制定的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规定中包含了对员工的安置费用。如果是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还应按照劳动法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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