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向债务人追讨欠款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1、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2、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
针对债权人追讨欠款需要经过哪些程序?,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债权人追讨欠款需要准备的证据包括: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 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债权人追讨欠款需要如下证据: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