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意外死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 如果父母平时有生活能力,至六十周岁起,可以领取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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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经认定工伤后可以要求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员工意外死亡的处理办法是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其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不属于工伤但员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则由其遗属去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且可由其继承人继承其个人社保账户中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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