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特殊性,法院送达文书的方式也根据不同的当事人做不同的安排,具体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直接送达 对象:在家的当事人 直接送达是最普遍的方式,一般就是当面送给公民,由其签收了就可以了。 2.留置送达 对象:不肯接收文书的当事人 法院在送达文书时,对方不肯接收的,送达人会采用让见证人见证、拍照记录等方式确定送达。 注意:如果前去送达的时候,遭到对方家属的拒绝的也是一样,可以按照留置送达的方式确定已经送达。 3.委托送达 对象:负责审理该案的法院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 如果直接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由于地域问题,直接送达文书至当事人手中确已困难的,就会采用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方式。 受委托的法院送达文书时,会出具相应的委托函。 4.邮寄送达 对象:当事人住所离法院路途较远 采用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会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政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 5.转交送达 对象:军人;被监禁的;被劳动教养的。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6.公告送达 对象:当事人下落不明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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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不接收人民法院的传票,法院可以采用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的方式来处理。如果当事人拒不出庭的,且当事人是原告的,则按撤诉来处理;如果当事人是被告的,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对法院的传票不接收的,法院可以进行留置送达或选择其他送达的方式。法院可以通过把诉讼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经公告送达,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可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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