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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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补偿内容是: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等;征地搬迁费;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补偿费。
(1)、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 (3)、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不罚款,记3分; (4)、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5)、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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