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种情形,如果是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能用刑事强制措施来代替;如果是刑事拘留,也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可以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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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能刑事拘留,属于强制措施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监视居住期间能刑事拘留。对于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是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变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违反了一些相关规定,也可能是因为办案机关认为应该对其进行拘留,具体原因通常需要根据案情去定。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在没有经过执法机关批准,是不能随意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的,同时传讯的时候也要及时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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