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解除危险的,可以继续使用;(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能够短期使用的,可以观察使用;(三)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四)无修缮价值,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立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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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 1、租金违约纠纷。 2、损害赔偿纠纷。 3、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4、房屋转租纠纷。 5、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6、单面解除合同纠纷。 纠纷的处理: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租赁期间甲方无故收回房屋属于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标的数额的20%进行赔偿,同时可以根据违约情形判断实际损失,造成的损害比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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