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偿是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给予的补偿。其金额的计算通常有如下方式: (1)比例责任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2)第一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数额赔偿;(3)限额责任赔偿方式,即只负责赔偿投保财产的损失与约定的限额标准的差额部分。实践中,西方保险企业大多采用第一种方式,我国则采用后两种赔偿方式。保险赔偿原则保险赔偿原则有时也称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作为财产保险活动的最后环节,是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直接体现。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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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按标准赔偿如下:医疗费用按实际治疗费用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营养费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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