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申请时须履行的手续: ①提交书面申请; ②提交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 ③提交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 ④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⑤交二寸正面半身免冠近照四张。申请人有随同入籍子女的,则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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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所需材料: (1)外国护照复印件; (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3)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须提供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4)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
根据全国第6次人口普查显示,外国人入中国籍的一共约有12000多人,但大多是解放初期加入中国籍的国际友人及其后裔,还有二战结束后的日本遗孤及其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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