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时,根据需要,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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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立案前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措施: 1、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检举、控告、自首或其他案件的线索后,应当进行犯罪消息的登记并展开侦查。并向检察机关报告。 2、在初步侦查过程中,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案登记后提交检察院并移交获得的全部证据材料。经检察院批准后,转入正式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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