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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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是环节道路交通压力。实行“公交优先”政策,发展立体化的快速轨道交通是作为解决日益恶化的城市交通的主要途径。城市化带来的交通问题:交通拥挤。交通事故。能源问题。环保问题。土地消耗。城市美学。轨道交通的优点:运量大。速度快。(绝对)能耗低。污染小。可靠性强(安全准点)。舒适性佳。(相对)占地面积小。
满足下列要件就可以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 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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