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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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较大的,犯罪分子会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会被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会被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罪分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不仅会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会被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所适用的标准为: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量刑标准一般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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