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债不还,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到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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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可以起诉债权人。 一,对债务数额有争议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权人,申请法院确认债务数额,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予以受理。 二,债务人对本人所负债务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如果债权人不愿意协商或者是协商不成的,而债权人又不起诉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法院确认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
债务人可以起诉债权人。 具体的情形有: 1、对债务数额有争议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权人,申请法院确认债务数额; 2、对债务利息有争议的; 3、出现了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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